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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已有 790 次阅读    2014-10-29 17:23   标签当事人 
四中全会决定规定法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信访部门可以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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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 牧羊人 2014-10-30 13:29
    今年,遇到一个案件在处理中,公司与沈阳一家民企公司发生贸易纠纷案,2008年北京一中院对案件做了判决,在判决日期的隔一天,对方同自然人签了一个450万元的现金借款协议,并在其后的一个月做了抵押登记。
    2009年2月18日,北京法院查封了对方财产。2009年3月6日,被借款人向沈阳一家区法院提出诉讼,并有法院的调节书,被借款人有财产分配的优先权(我公司刚刚获悉,以前去沈阳工商局查询没有记录,挺复杂)。
    最近,该公司涉及到拆迁款,北京法院冻结了对方的拆迁款收款专用账号。对方向沈阳另外一家区法院申请破产。
    按规定,北京法院要解冻账号,移交相关执行手续,一旦解冻账号被借款人可随时划走776万元。。。折估计是恶意转移资产,国有资产啊,但我公司不能了解到相关事实。我公司准备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是否受理,又会有什么偏好,不得而知。。。
    豹王兄弟提供的信息太好及时了,十分感谢!我去学习公报,依法治国好。!!!
  • 牧羊人 2014-10-30 15:17
    查到了《决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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