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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乓球比赛规则3

已有 966 次阅读    2012-01-10 10:54   标签乒乓球比赛 

3.4比赛的管理­

3.4.1报分­

3.4.1.1当球一结束比赛状态,或在情况允许时,裁判员应立即报分。­

3.4.1.1.1报分时,裁判员应首先包下一回合即将发球一方的得分数,然后报对方的得分数。­

3.4.1.1.2一局比赛开始和交换发球员时,裁判员在报完比分后,应报出下一回合发球员的姓名,并用手势指明发球方。­

3.4.1.1.3一局比赛结束时,裁判员应先报胜方运动员的姓名,然后报胜方得分数,在报负方的得分数。­

3.4.1.2裁判员除报分外,还可以用手势表示他的判决。­

3.4.1.2.1当判得分时,裁判员可将靠近得分方的手举至齐肩高。­

3.4.1.2.2当出于某种原因,回合应被判为重发球时,裁判员可以将手高举过头表示该回合结束。­

3.4.1.3报分,以及在实行轮换发球法时的报数,裁判员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裁判员均能接受的任何其他语言。­

3.4.1.4应使用机械或电子设备显示比分,使运动员和观众都能看清楚。­

3.4.1.5当运动员因不良行为受正式警告后,应在记分牌该运动员得分处放置一个黄牌。­

3.4.2器材­

3.4.2.1运动员不得在赛区内挑选比赛用球。­

3.4.2.1.1在进入赛区之前,运动员应有机会挑选一个或几个比赛用球,并由裁判员任意从中取一个球进行比赛。­

3.4.2.1.2如果未能在运动员进入赛区前挑选比赛用球,则由裁判员从一盒大会指定的比赛用球中任意取一个进行比赛。­

3.4.2.1.3如果比赛中球损坏,应由比赛前选定的另外一个球代替;如果没有赛前选定的球,则由裁判员从一盒大会指定的比赛用球中任意取一个球代替。­

3.4.2.2在一场单项比赛中,球拍将不允许更换,除非球拍意外严重损坏到不能使用。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损坏了球拍,应立即替换随身带来的另一块球拍,或场外递进的球拍。­

3.4.2.3运动员在比赛间歇时,应将球拍留在比赛的球台上。得到裁判员的特殊许可除外。­

3.4.3练习­

3.4.3.1在一场比赛开始前2分钟,运动员有权在比赛球台上练习,正常间歇不能练习。只有裁判长有权延长特殊的练习时间。­

3.4.3.2在紧急中断比赛时,裁判长可允许运动员在任何球台上练习,包括比赛用的球台。­

3.4.3.3运动员应有合理的机会检查和熟悉将要使用的器材,在替换破球或损坏的球拍以后,运动员可练习少数几个回合,然后继续比赛。­

3.4.4间歇­

3.4.4.1任何运动员有权要求:­

3.4.4.1.1在局与局之间,不超过1分钟的休息时间;­

3.4.4.1.2每局比赛中,没打完6分球后,或决胜局交换方位时,用短暂的时间擦汗。­

3.4.4.2一名或一队双打运动员可在一场比赛中要求一次暂停,时间不超过1分钟。­

3.4.4.2.1在单项比赛中,暂停应由运动员或指定的场外指导者提出;在团体比赛中,应由运动员或队长提出。­

3.4.4.2.2请求暂停只有在球未处于比赛状态时作出,应用双手做出“T”形表示。­

3.4.4.2.3在一方获得合理的暂停要求后,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并出示白牌,然后将白牌放在提出要求暂停一方运动员的台区上。­

3.4.4.2.4当提出暂停的一方运动员准备继续比赛或1分钟暂停时间已到时,以时间短的计算,白牌应被拿走并且立即恢复比赛。­

3.4.4.3运动员因意外事件而暂时丧失比赛能力时,裁判长若认为中断比赛不至于给对方带来不利,可允许中断比赛,但时间要尽量短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10分钟。­

3.4.4.4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状态早已存在,或在比赛开始前就有理由可以预见,或由于比赛的正常紧张状态引起,则不能允许中断比赛。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原因在于运动员当时的身体状况或比赛进行的方式,引起抽筋或过度疲劳,这些也不能成为中断比赛的理由。只有因意外事故,如摔倒受伤而丧失比赛能力,才能允许紧急中断。­

3.4.4.5如果赛区内有人受伤流血,应立即中断比赛,直到他接受了医疗救护并将赛区内所有血迹擦干净后再恢复比赛。­

3.4.4.6除非裁判长允许,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赢留在赛区内或赛区附近,在局与局之间的法定休息的时间内,运动员应在裁判员的监督下,留在赛区周围3米以内的地方。­

3.5纪律­

3.5.1场外指导­

3.5.1.1团体比赛,运动员可接受任何人的场外指导。­

3.5.1.2单项比赛,运动员只能接受一个人的场外指导,而这个指导者的身份应在该场比赛前向­

裁判员说明;如果一对双打运动员来自不同协会,则可分别授权一名指导者;如未被授权的人­

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红牌令其远离赛区。­

3.5.1.3在局与局之间的休息时间或经批准的中断时间内,运动员可接受场外指导,但在赛前练­

习结束后到比赛开始前不能接受场外指导。如被授权的指导者在其他时间内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黄牌进行警告;如在警告后再次违犯,将被驱逐出赛区。­

3.5.1.4在一个团体赛或单项比赛中的一场比赛,指导者已被警告过。如任何人再进行非法指导,裁判员将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逐出赛区,不论其是否曾被警告过。­

3.5.1.5在团体比赛中被驱逐出赛区的人不允许在团体比赛结束前返回,除非需要他上场比赛。在单项比赛中,不允许他在该场单项比赛结束前返回。­

3.5.1.6如被驱逐出赛区的指导者拒绝离开或在比赛结束前返回,裁判员应中断比赛,并立即向裁判长报告。­

3.5.1.7以上规定只限制对比赛的指导,并不限制运动员或队长就裁判员的决定提出正式申诉,或阻止运动员与所属协会的代表或翻译就某项判决的解释进行商议。­

3.5.2不良行为­

3.5.2.1运动员和教练员应克服那些可能不公平的影响对手、冒犯观众或影响本项运动声誉的不良行为,诸如:辱骂性语言,故意弄坏球或将球打出赛区,踢球台或挡板和不尊重比赛官员等。­

3.5.2.2任何时候,运动员或教练员出现严重冒犯行为,裁判员应中断比赛,立即报告裁判长;如果冒犯行为不太严重,第一次裁判员可出示黄牌,警告冒犯者,如再次冒犯将被判罚。­

3.5.2.3除3.5.2.2和3.5.2.5条规定外,运动员在受到警告后,在同一场单项比赛获团体比赛中,第二次冒犯,裁判员应判对方得1分;再犯,判对方得2分,每次判罚,应同时出示黄牌和红牌­

。­

3.5.2.4在同一场单项比赛或团体比赛中,运动员在被判罚3分后继续有不良行为,裁判员应中断比赛,并立即报告裁判长。­

3.5.2.5在一场比赛中,不允许更换球拍,除非球拍意外严重损坏到不能使用。如果运动员没有声明就更换球拍,裁判员应停止比赛,并向裁判长报告。­

3.5.2.6双打配对中的任何一名运动员所受到的警告或判罚均应视做是该对双打运动员的,但未受警告运动员在同一场团体比赛随后的单项比赛中不受影响;双打比赛开始时,配对运动员中任何一名在同一场团体比赛中已经受到的最严重的警告或判罚应视作是该对双打运动员的。­

3.5.2.7除3.5.2.2条规定外,教练员在受到警告后,在同一场单项比赛获团体比赛中再次冒犯,裁判员应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逐出赛区,直到该场团体比赛或单项赛中的该场单项比赛结束才可返回。­

3.5.2.8无论是否得到裁判员的报告,裁判长有权取消有严重不公平或冒犯行为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包括取消一场比赛、一项比赛或整个比赛的比赛资格。当他采取行动时应出示红牌。­

3.5.2.9如果一名运动员在团体(或单项)比赛中有两场被取消了比赛资格,就自动取消了其参加团体(或单项)比赛中有两场被取消了比赛资格,就自动取消了其参加团体(或单项)比赛的资格。­

3.5.2.10裁判长有权取消已经两次被驱逐出赛区的任何人在本次竞赛剩余时间里的临场资格。­

3.5.2.11非常严重不良行为的事例应报告冒犯者所属协会。­

3.5.3粘贴­

3.5.3.1用来粘球拍覆盖物的粘合剂不得含有禁用溶剂,从秘书处可得到禁用溶剂的清单。­

3.5.3.2在世界性比赛及奥林匹克比赛和主要的巡回赛中将进行胶水检测,运动员的球拍被检测出含有违禁胶水,将被取消本次比赛的参赛资格并报告其所属协会。­

3.5.3.3应提供一处通风良好的地方用于粘贴球拍覆盖物,比赛场地的其他任何地方不得使用液体黏合剂。­

3.6淘汰赛的抽签­

3.6.1轮空和预选赛­

3.6.1.1淘汰赛第一轮的位置数应为2的幂。­

3.6.1.1.1如果位置数多于已接纳的报名人数,第一伦应设置足够的轮空位置以补足所需位置数目。­

3.6.1.1.2如果位置数少于已接纳的报名人数,应举行预选赛,使预选赛出线人数和免予参加预选赛的人数的总和等于所需的位置数。­

3.6.1.2轮空位置应按照种子排列先后次序安排,在第一轮中尽可能均匀分布。­

3.6.1.3通过预选赛的选手应视情况尽可能均匀地抽入相应的上下半区、各1/4区、1/8区或1/16区。­

3.6.2按排名排列种子­

3.6.2.1排名在前的选手应被列为种子,以使他们在比赛进行到较后轮次时相遇。­

3.6.2.2种子数不得超过该项比赛第一轮的选手数。­

3.6.2.3第一号种子应安排在上半区的顶部,第二号种子应安排在下半区的底部,其余种子应通过抽签进入规定的位置,具体如下:­

3.6.2.3.1第三、第四号种子应抽入上半区的底部和下半区的顶部;­

3.6.2.3.2第五~八号种子应抽入单数1/4区的底部和双数1/4区的顶部;­

3.6.2.3.3第九~十六号种子应抽入单数1/8区的底部和双数1/8区的顶部。­

3.6.2.3.4第十七~三十二号种子应抽入单数1/16区的底部和双数1/16区的顶部。­

3.6.2.4在团体淘汰赛中,每一协会中排名最高的队才有资格按排名被列为种子。­

3.6.2.5排列种子应按国际乒联最新公布的排名表为准,下列情况除外:­

3.6.2.5.1如果符合种子条件的报名选手(队)均来自同一洲联合会下属的协会,该联合会最新公布的排名表应优先考虑。­

3.6.2.5.2如果符合种子条件的报名选手均来自同一协会,该协会最新公布的排名表应优先考虑。­

3.6.3按协会提名排种子­

3.6.3.1来自同一协会的报名选手应尽可能合理分开,使他们在比赛进行较后轮次时相遇。­

3.6.3.2各协会应按技术水平由强至弱的排列其报名运动员和双打配对的顺序,并应与种子排名表的顺序一致。­

3.6.3.3排列为第一和第二位的选手应被抽入不同的半区,第三和第四号选手应被抽入没有本协会第一、第二号选手所在的另外两个1/4区。­

3.6.3.4排名第五~八号的选手,应尽可能均匀地抽入没有前四号选手的1/8区。­

3.6.3.5排名第九~十六号的选手应尽可能均匀地抽入没有前八号选手的1/16区,以此类推,直到所有报名选手都进入适当位置为止。­

3.6.3.6由不同协会的选手组成的男子双打或女子双打配对,应被视为属于在世界排名表上排名较高选手的协会;如果两名选手在世界排名表无名,则应被视为属于在相应的洲联合会排名表排名较高选手的协会;如果两名选手均不在上述排名表内,则应被视为属于在世界团体赛排名表中排名较高的协会。­

3.6.3.7由不同协会的选手组成的混合双打配对,应被视为属于男选手的协会。­

3.6.3.8在预选赛中,同一协会的不多于预选赛分组数目的选手应抽入不同的小组,并应按3.6.3.3~3.6.3.5所述的原则使通过预选赛的选手尽可能地合理分开。­

3.6.3.9协会可提名其权限内的运动员参加其有资格参加的任何单项比赛;但有资格代表其他协会的运动员有权接受该协会的提名。­

3.6.4变更抽签­

3.6.4.1只有竞赛管理委员会授权,才能对已经结束的抽签进行更改,情况许可时,还须征得各与之直接有关协会代表的同意。­

3.6.4.2只有在纠正因通知和接受报名方面产生的错误和误解,纠正3.6.5所述的严重不平衡或按3.6.6所述,加入补报的运动员时才可对抽签进行更改。­

3.6.4.3一个项目比赛开始后,除必要的删减外,抽签结果不可作任何更改,但预选赛可视作一个单独项目,不在此列。­

3.6.4.4未得到有关运动员的许可,不可将其从抽签中除掉,除非其已被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运动员在场,该许可应有运动员本人提出,如果运动员缺席,可由其授权的代表提出。­

3.6.4.5如果两名双打运动员均已到会,健康状况允许比赛,不得变更其配对;变更配对的理由须是其中一名运动员受伤、生病或缺席。­

3.6.5重新抽签­

3.6.5.1除3.6.4.2、3.6.4.5和3.6.5.2条款情况外,不允许运动员从抽签的一个位置移到另一个位置。如果因任何原因使抽签结果极不平衡,应尽可能全部重新抽签。­

3.6.5.2如果不平衡是由于同一抽签区内若干种子选手缺席造成,只可将剩余种子重新排列顺序,在种子范围内重新抽签,尽可能考虑按协会提名排种子的规定。­

3.6.6增补­

3.6.6.1抽签时未包括在一个项目内的运动员,由竞赛管理委员会许可及经裁判长同意,可以增­

补。­

3.6.6.2首先应按排名顺序,将实力最强的增补运动员补抽进种子位的空缺;然后,将多出的选­

手先抽入因缺席或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位,而后抽入不与种子位相邻的轮空位。­

3.6.6.3如果运动员或双打配对按照排名可以作为种子进入原抽签,则只能抽入种子位的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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