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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谁该为丁宁的发球被罚买单

已有 596 次阅读    2012-08-22 08:34   标签买单    丁宁 

伦敦奥运会乒球女单决赛着实让人“又爱又恨”,比赛结束后,大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指责裁判;有人指责丁宁;更有人说是外国裁判设的陷阱。本人感觉,种种指责都过于极端,这绝不能简单归咎于某一个人。丁宁的发球到底怎么啦?她的发球到底违例不违例?应该不应该判罚?本人也曾经专门发过帖子,寻求专业人士给出的答案。以下是引用一位裁判员的文章,雪瑶感觉这个答案,真的不错。

我个人认为,在这次比赛中,裁判员的判罚单纯就规则而言,应该是没有重大的差错的。最新的《乒乓球竞赛规则》是这样写的:“2.6.2发球员须用手将球几乎垂直地向上抛起,不得使球旋转,并使球在离开不执拍手的手掌之后上升不少于16厘米,球下降到被击出前不能碰到任何物体。2.6.3 当球从抛起的最高点下降时,发球员方可击球。”

对照这个规则,第一,球在上升期和高点期都不能够去击球,必须等球开始下降,才能够击球,否则就是不合法发球;第二,发球必须使球离开不执拍手的手掌之后上升16cm,这个16cm是球离开手掌之后继续向上运动的绝对高度,而不是球从静止状态开始向上运动的全部距离,如果手托着球向上运动,在球离开手掌之前向上运动的距离是不算在16cm之内的,也不是击球瞬间,球和不执拍手或者运动员身体某个部位的相对高度,因此抛球后,即使你的不执拍手放低,或者人蹲下来,尽管看起来,球跟手的相对高度是高于16cm的,但只要球本身没有上升16cm,也是不合法的;第三,必须将球几乎垂直地向上抛起,而丁宁发球斜抛非常严重。从比赛录像中看,丁宁在跟裁判交涉过程中,裁判员对于给她的判罚给予了明确的说明,前两个球都是因为“斜抛”,而最后一个下蹲发球,是因为丁宁抛球高度不够。赛后裁判长和莎啦啦都表示,判罚是没有错误的,只是裁判员没有给予“弹性”。其实丁宁的发球斜抛,如果以最严格的标准来说,她的发球可能80%以上不符合规则。
其实,中国队不止是丁宁的发球存在严格意义上违例,有很多运动员都有这样的情况,象郭跃就存在发球用身体遮挡的问题,很多记者透露,在多次场边拍摄郭跃比赛照片过程中,为了镜头里同时能够拍摄到她的脸和乒乓球,经常会选择站在她身后的视角。
在赛后丁宁接受采访时,提到在之前她参加的比赛中,都没有被判发球不合法,似乎这次奥运会的裁判在刻意为难她,而且国内的很多媒体以及资深评论人仿佛也很支持这样的质疑。其实这是一个非常奇怪的逻辑,之前的比赛没有被判发球不合法,这绝不能成为这次奥运会判罚不恰当的证明,判断这次裁判员的判罚是否恰当的唯一有效参考物就只能够是《乒乓球竞赛规则》。这就好比,我在公路上超速行驶,被警察拦下来之后,我不能对他说,你前面的警察都没有说我超速,所以你也不应该判我超速。更何况,实际在两年前莫斯科举行的世乒赛团体比赛的半决赛上,丁宁就曾经被判过发球违例。
在本次奥运会比赛过程中,丁宁在1/8决赛对阵姜华珺、1/4决赛对阵福原爱、半决赛对阵冯天薇、决赛对阵李晓霞这4场比赛中,均被判发球违例,被4个不同的裁判在同一个问题上判罚,这恐怕很难归咎于个别裁判员执法的“尺度”,而应该说,这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丁宁的一个“技术”问题。作为丁宁本人来说,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尽快解决这个“技术”缺陷。
除了运动员本身之外,作为中国女队的教练员(也是全世界最顶尖的教练员),是否也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到底是什么,造成了我们多名顶尖的运动员在“发球”这个环节上,不能够完全符合规则?在之前那么多次训练、比赛中,教练员难道没有发现运动员发球上存在的不符合(或者疑似不符合)规则的问题吗?我认为不是的,只不过一直以来,他们没有重视这个问题而已。即便是在前3场比赛都已经被判罚的情况下,还会以为“决赛是在两名中国运动员之间进行,裁判员应该不会对发球的要求过于严苛”,而没有及时地、坚决地提醒运动员重视发球的合法性问题,从而导致在决赛场上被判分的一幕重演,进而导致了心态的失衡。应该说,正是教练员、运动员这种长期以来对规则的不重视心态,才最终导致了本次奥运女单决赛场上的恶果。在这样的事件发生后,有担当的教练员应该站出来,承认自己平时对运动员的教导不足,并且帮助运动员分担这次事件所带来的压力才是最正确的。当然,或者他们已经这样做了,只是我没有看到而已。
另外一个方面,我觉得,在国内,无论是教练员还是运动员,对规则的把握都存在不精确的情况,比方说队员比赛时,一方回球时是用手指击过去的,但是有些运动员就会停止回击,并示意裁判员,应当判对方失分,事实上规则明明确确写着,用执拍手的手腕以下部分击球,都是合法的;再比如说,运动员在比赛前有选球的权利,双方运动员可以各选一个自己认为恰当的球,但是正式比赛的用球,裁判员可以从运动员选好的球当中随机取一个,运动没有权利在已经选好的球当中再挑选他们认为合适的球,哪怕双方运动员都同意,但是往往运动员在比赛的时候,还是会不清楚这样的规则。这是否说明教练员对规则的把握度不够我不敢断言,但是至少说明,他们没有给予运动员充分的教导。
而另外一个现象就是,在国内的一些比赛中(哪怕是很正式的比赛),往往裁判长都会在赛前会议上强调,裁判员的职责是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保持比赛的连续性,对于规则方面以及事实认定方面,如果把握不准的,千万不要多事,即便你有充分的把握是按照规则在执法,但是破坏的比赛的进程也是裁判员的失职。在这样的教育体系下,临场裁判员必然会选择宽松的执法尺度,因为这样最“安全”。而长期是这样的比赛裁判执法环境,其结果也必然是“宠坏”运动员。
更有甚者,有时候运动员或者教练员甚至会尝试在比赛现场和裁判员抢夺话语权,尤其是大牌的运动员或者大牌的教练员。我在一次比赛裁判过程中,当时国内一位一线的“曹”姓运动员跟另外一名非一线“侯”姓运动员比赛,“侯”回球擦边,主副裁都判定擦边,但是“曹”坚称是擦外边,在裁判员坚持判定,“侯”姓运动员也认为不是擦外边的情况下,在另外一块场地做场外指导的知名教练员,也指着球台对裁判员大声说擦外边,结果“侯”姓运动员也只得“被改口”说擦外边,并让裁判员将比分改判。
正是长期以来这样的环境,使得运动员对“规则”的把握和执行度方面,产生了懈怠。而一旦在执法严格的赛事中被判罚,她们往往会因为以前没有被判罚而觉得这次的判罚是不公平的,进而影响技术的发挥,并且影响心态的调整。
所以说,这次奥运会丁宁事件并非是偶然的,也并非是丁宁个人的问题,即使这次没有丁宁,下次也必然会有其他人会遇到。我们从这样的事件中应当得到足够的教训,并且在今后的规则学习、技术训练、裁判执法等多个方面,以更严格得标准来要求自己,才能够打造更强悍的国乒体质。
通过这一场女乒冠军战,其实我们可以从中收获比金牌更重要的东西,当然,如果还是把这一切归咎于裁判员,归咎于某一个“傻女人”,那么,未来中国将要失去的,也远比一块金牌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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