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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团体赛、会员联赛以及个人积分赛等各类乒乓球比赛中,关于录取名次的确定,竞赛组织者经过通盘考量后,名次常常会出现“并列”现象。并列的原则是“就高、留低”。
比如说,录取前6名,决出冠、亚军;三、四名并列,则为并列第三;五、六名并列,则为并列第五。又比如,录取前12名,冠军、亚军、季军决出;第四、第五和第六并列为第四(第五和第六不显示,但实际上是存在的。下一个并列段只能是并列第七,而不能并列为第五);第七到第十二则为并列第七名。以此类推。
实际上这是一种名“亡”实“存”的现象。